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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17天前 | 24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生产和在建煤矿的合规性情况。其中,煤矿在各阶段办理的项目核准、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竣工验收、产能置换、采矿许可证等文件应作为规划文本的附件。


  (四)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应说明原规划的审批和实施情况,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十三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对矿区现有主要开发企业进行梳理,并说明企业近年来煤炭资源开发、生产经营等情况。


  第十四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对矿区内及相邻的煤炭、其他矿种(如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矿业权设置现状进行梳理,说明煤炭与其他重叠矿种的协同开采情况。


第六章 矿区范围及井(矿)田划分


  第十五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优先按照自然境界合理确定矿区范围。确定矿区边界的要素主要包括:赋存范围最广的煤层露头线、尖灭线等,最上部可采煤层埋藏等深线(原则上不超过1200米),大型断层,“三区三线”,自然保护地边界,重要河流岸线管控范围,高速铁路等重要建(构)筑物,省级行政区域边界,相邻矿区边界等。


  修编矿区总体规划应分析矿区规划范围变化的必要性、合理性。


  第十六条 矿区井(矿)田划分应坚持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原则,合理确定井(矿)田范围和开发方式,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以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地质构造、地面建(构)筑物、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外部建设条件等作为井(矿)田划分依据,兼顾矿区勘查开发情况,深入论证开发方式和主要可采煤层最大生产能力,提出2个及以上井(矿)田划分方案进行比选、推荐,详细说明推荐方案各井(矿)田境界及变化、可采储量、首采煤层等情况。只能提出1个井(矿)田划分方案的,应论证方案的合理性。


  (二)对于符合生态环保要求、适宜露天开采的煤炭资源,应优先采用露天开采方式,按照经济剥采比圈定适合露天开采的范围,结合工业场地、外排土场选址、外部建设条件等,科学合理划分矿田。


  (三)对于适宜井工开采的煤炭资源,应根据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结合回采工作面合理推进长度、工业场地选址、外部建设条件等,科学合理划分井田。


  (四)井(矿)田划分应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优化调整不利于集约化规模化开发的矿业权。对范围较小、不具备单独规划井(矿)田条件的区域,应分析论证后划入相邻的井(矿)田,确保井(矿)田间无夹缝资源。


  (五)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分类处置煤矿,可划为煤炭资源整合区,涉及的运输、供电、供热、给排水、辅助设施等应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并在规划中简要说明。


  (六)受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因素影响,暂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域可划为待规划区。对于勘查程度较低的区域,原则上应划为勘查区。


  (七)上部煤层适合露天开采、下部煤层适合井工开采的区域,原则上应先规划露天矿田;确需规划为露井联采煤矿的,按照“先露天、后井工”的原则进行开发,露天部分和井工部分的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均应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其他情形原则上不规划露井联采煤矿。


第七章 矿井(露天矿)开发方案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露天矿)的规划建设规模,应根据煤炭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统筹考虑资源储量、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安全生产等因素,分析论证初期开采顺序、煤层最大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布置等,科学合理确定。对于资源条件好的智能化低瓦斯、无冲击地压灾害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最高可按2500万吨/年规划。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露天矿)设计服务年限原则上应符合现行煤炭工业矿井(露天矿)设计规范规定,对部分资源赋存条件好、工作面单产大、适宜建设大型智能化煤矿但资源量偏少的项目,经论证后服务年限可以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少于30年。


  对于勘查程度达到勘探的矿井(露天矿),其储量备用系数可按照现行煤炭工业矿井(露天矿)设计规范进行选取。


  第十九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明确矿井(露天矿)的建设性质,主要分为生产、在建、规划改扩建、规划新建等。


  第二十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坚持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规划新建、改扩建矿井(露天矿)的开拓方式、井口及工业场地位置、水平划分、主要巷道布置、采区划分、开采工艺、达产计划、外排土场位置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


  对于露井联采煤矿,应分别对露天部分、井工部分提出技术方案。


  第二十一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按照煤炭产能储备制度规定,论证矿区内在建、规划改扩建、规划新建矿井(露天矿)建设储备产能的条件和可行性,科学合理确定煤矿储备产能规模。对于矿区内不具备建设储备产能条件的矿井(露天矿),要说明原因并作详细分析论证。


第八章 矿区建设规模及补充勘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市场需求、投资效果和矿区服务年限等因素,论证提出矿区建设规模以及适当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


  煤矿建设顺序应按照“先露天后井工、先浅部后深部”的原则,根据外部约束条件论证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