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矿区劳动定员和建设总投资
第四十六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根据各单项工程的规划生产能力、开拓方式、生产工艺、装备水平、灾害治理等因素,经综合分析类比估算劳动定员。
第四十七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宜按扩大指标估算法估算各单项工程建设投资,并进行汇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